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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Q大战”一审判决腾讯不构成“垄断”

南方日报讯 (记者/马芳)昨日,奇虎360起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奇虎360败诉,并被判承担79.6万全部诉讼费用。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第一案初告结束。

  广东省高院判定,即时通讯与微博、社交网络等构成强竞争和替代关系,而且是全球性市场,充分竞争,360对市场的定义过于狭窄。腾讯并未处绝对主导地位,而且也未加以滥用,因而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不支持原告360的全部诉讼请求。

  360诉称,腾讯的QQ活跃账户数达到7.982亿,在即时通讯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法院判定,微博、SNS社区、电子邮箱等对即时通讯有很强的替代性,应作为统一市场来看,而且这是一个全球性竞争市场,QQ在市场中并无支配地位,构筑不起任何市场壁垒。

  法院判定,腾讯不具备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因为几乎所有的即时通讯都是免费的。腾讯也不具备阻碍及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这个市场的能力,因为该市场进入门槛低,市场阻碍小。

  本案中,360还提出1.5亿元的天价索赔,但广东高院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广东高院官方微博“法耀岭南”也表示,对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腾讯科技(深圳)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奇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腾讯公司不构成垄断。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专家王先林认为,互联网行业的高市场份额更易获得,但也更易失去,而且这一行业的高市场集中度一般不会阻碍技术创新或损害消费者福利。在目前的阶段对互联网行业进行反垄断法规制宜采取谨慎的态度或者秉持谦抑的原则。

  王先林表示,本案的一审判决书长达80页、近5万字,这一方面说明反垄断案件确实非常复杂,涉及的问题多,另一方面也说明我们的法院审理案件也越来越专业,判决书越来越重视“说理”,这应该是一个好现象。

  至此,在“3Q大战”引发的三场诉讼中,360已输两场,最后一场尚未判决。

  腾讯为何不是“垄断”?

  庭审直击

  昨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腾讯科技(深圳)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奇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腾讯公司不构成垄断。“3Q大战”也是国内首个在即时通讯领域对垄断行为作出认定的判决。

  奇虎公司代理律师对判决结果表示遗憾,至于是否会上诉,该律师说,将咨询奇虎公司后再决定。

  南方日报记者 赵琦玉 戎明昌 通讯员 林劲标

  庭审焦点 是不是垄断,相关市场如何界定?

  庭审证据用推车推出来,庭审从上午9时持续到晚上7时,300多个旁听席坐无虚席……“3Q大战”去年4月18日的庭审现场,至今让人难忘。

  而在此前3月31日、4月17日,法庭已两次组织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庭审围绕主要四个争议焦点:相关市场如何界定;被告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被告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被告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如果把相关市场比作分母,腾讯就像分子。要构成垄断地位,前提必须先明确诉争产品所处的相关商品市场和地域范围。范围确定,才有垄断之说。”审判长、民三庭副庭长张学军告诉记者,相关市场界定不容易。

  腾讯公司则反驳奇虎“故意采用过窄”来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使QQ的市场地位被“人为高估”。腾讯举例认为,MSN、人人桌面、网易POPO、阿里旺旺、米聊、飞信、微博等都具有即时通讯的功能,与QQ存在竞争关系。

  奇虎公司还提出,对于相关地域市场,QQ软件等综合性即时通讯工具因其独特的中文语言、文化背景,与国外的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间不存在替代关系,应界定为中国境内市场。腾讯则以即时通讯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互通性,其用户并不局限于中国大陆,而应界定为全球市场给予回击。

  交锋核心 是不是垄断,是否由市场份额说了算?

  对于QQ软件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奇虎公司列举了多份腾讯控股有限公司的中期报告、年报等证明,截至2011年6月30日,被告的即时通讯活跃账户达到7亿多,而最高同时在线账户达1.367亿,其具有“领导”地位。而CNNIC调查显示,QQ软件的用户渗透率高达97.4%高居榜首;艾瑞咨询集团出具的《中国即时通讯年度监测报告》显示,腾讯在2010年即时通讯市场的份额占到76.2%。

  腾讯公司认为,奇虎提供的多份报告对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前提与反垄断法的规定明显不同。腾讯提出,即时通讯服务市场竞争激烈,可替代性高,进入门槛低。腾讯公司援引了多篇网络文章认为,飞信、阿里旺旺的用户都先后破亿,尤其是微博的迅猛发展给其带来了挑战。腾讯公司还找到某网站刊登一篇涉及原告董事长周鸿祎的言论:“也许马化腾现在明白过来了,颠覆腾讯的原来是新浪微博。”以此来证明原告也知道被告并不具有垄断地位。

  在腾讯看来,QQ并没有不可替代性。eNet的一份网友调查显示:如果QQ全员收费,81%的用户将弃用。而且活跃用户超过7.5亿的Facebook已经推出简体、繁体中文版,与QQ抢夺市场。

  “如果您选择QQ,请选择卸载360软件”,2010年11月3日,所有QQ用户登录时都收到了腾讯的提示弹窗。腾讯正式与360决裂。

  奇虎公司认为,腾讯公司逼迫用户在360软件与QQ软件之间作出选择,导致一些用户卸载了360软件,此举明显属于限制交易行为。

  奇虎公司还认为,被告将QQ软件管家与QQ通讯软件进行捆绑,并且以升级名义强制用户安装QQ医生,该捆绑搭售行为违反了反垄断规定。

  腾讯公司则反击称,其之所以要用户“二选一”系事出有因,是为了保护自己合理合法的权益而不得不采取不兼容技术防止原告对被告产品进行破坏的一种正当的自力救济行为。

  判决书说 对“用户二选一”行为,该如何评价?

  昨日,省高院宣判,由于原告对本案相关产品市场界定错误,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在相关产品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故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上,近5万字、80页的裁判文书已经确定了被告不具有垄断地位,对于被告是否存在限制交易行为与是否构成垄断侵权没有联系。但合议庭认为,正确界定哪些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于规范互联网行业市场秩序,充分保护市场竞争机制具有意义。因此,判决书对“3Q大战”中的“用户二选一”的行为进行了评价。

  法院认为,被告强迫用户“二选一”,表面上是赋予用户选择权,实际上是逼迫用户只能与其交易,而不能与360交易。而一旦被告是一个垄断者的话,那么用户极可能放弃360。因此,该行为一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将是限制交易的行为。

  庭审中,腾讯公司认为,其采取不兼容措施是基于原告的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是具有正当性的自力救济行为。对此,法院否定了其的正当性。合议庭认为,即便腾讯公司面临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的情况下,采取自力救济的对象应当是不法侵害人,也就是原告,而不是用户,而且我国法律也提供了类似诉前禁令的救济途径。

  合议庭在判决书中提醒,被告面对侵权的权利范围在于对此发出风险提示,而不是代替用户作出选择,因此其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对于QQ软件捆绑搭售QQ医生、管家等行为,法院认为,被告并没有限制用户的选择权,且提供了相应的卸载功能,原告也没有提供其因此而遭受的同类商品市场占有率下降或者有关消费者因此遭受损害的证据。

来源:      时间:201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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