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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错赔偿

    有些医患纠纷处理过程中,尽管实际过程中医院的确存在着一定的过错,但经过医疗鉴定机构认定后,认为并不能构成医疗事故,所以院方以《医疗事故条例》为据,不予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情况下作为受害一方的患者如何采取救济途径?

    本律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患者完全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院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为,《医疗事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规定,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医疗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对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引起的,已经超出了作为处理医疗事故特别规定的《条例》的调整范围,因此,对这类纠纷的处理,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处理,而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如果身体因医疗机构非医疗事故的行为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就不仅违反了我国宪法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且还会导致受害人受到损害没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局面,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没有任何救济渠道,这也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也不可能为社会或者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可。

    综上所述,我认为《条例》调整的仅是医疗事故而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自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不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能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该条规定并没有免除其按照《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      时间:201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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